上訴人(原審被告) 源誠(青島)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棲霞市恒興物業(yè)有限公司
2000年11月,棲霞市恒興物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興公司)與菲律賓的派馳貿(mào)易國際(tch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商定:恒興公司為派馳貿(mào)易國際(tch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紅富士蘋果6156箱,離岸價為54732.12美元(折合453056.07元)貨款結算方式為信用證結算。裝貨港為中國青島,卸貨港為菲律賓馬尼拉北港,運費到付。
恒興公司與派馳貿(mào)易國際(tch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商定蘋果的有關事宜后,與源誠(青島)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誠公司)達成協(xié)議,由源誠公司承運恒興公司的該批貨物。2000年12月6日,源誠公司將恒興公司的貨物裝上船并向恒興公司簽發(fā)了編號為tstrf7017h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單。該提單載明:托運人為恒興公司(qixia hengxing trade co.ltd.);貨人為派馳貿(mào)易國際(tch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貨物名稱為蘋果;數(shù)量為6156箱;承運人為源誠公司(shelleson-kase logistics co. ltd.);裝貨港為中國青島,卸貨港為菲律賓馬尼拉北港,運費到付。恒興公司交給源誠公司承運的貨物的貨值為54732.12美元(折合453056.07元)。提單的正面有一項聲明:參照本提單背面6(4)(b)+(c)的法律條款,合同或包含在本提單的合同內容依中國法律為依據(jù),任何由本合同引發(fā)的爭議和索賠終審權在中國法院而非其他法院。除非另有聲明,本提單中所列承運人到的上述外表良好的貨物已裝在上列船上并應安全運抵目的地,托運人接受本提單背面條款的約定內容,其他當?shù)卣邔Υ藷o效。貨物的重量、尺碼、數(shù)量、品質、內容和價值由托運人,承運人并未核對。一份提單完成提貨手續(xù)后,其余各份失效。如要求,承運人有責任有可背書字樣的貨物提單,作為貨物中轉之用。
源誠公司將恒興公司的貨物運至馬尼拉北港后,源誠公司未回其簽發(fā)的全套正本提單。2000年12月17日,派馳貿(mào)易國際(tch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憑保函從源誠公司處提走了編號為tstrf7017h提單項下的貨物。
2001年1月17日,因單證不符,中國銀行煙臺分行將源誠公司簽發(fā)的提單退給了恒興公司。恒興公司由于未到貨款,未理出口退稅,且無法享受國家的財政補貼。為此,恒興公司于2001年6月28日訴之青島海事法院法院,要求源誠公司承擔給恒興公司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
二、一審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源誠公司接受恒興公司出運貨物的委托后,簽發(fā)了“托運人為恒興公司,承運人為源誠公司”的編號為tstrf7017h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單,源誠公司與恒興公司之間存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系。源誠公司和恒興公司均應按照提單的規(guī)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在源誠公司簽發(fā)的編號為tstrf7017h的提單的正面載明:參照本提單背面6(4)(b)+(c)的法律條款,合同或包含在本提單的合同內容依中國法律為依據(jù),任何由本合同引發(fā)的爭議和索賠終審權在中國法院而非其他法院。因此,解決本案的準據(jù)法應為中國法律。源誠公司關于本案應適用菲律賓法律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采信。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jīng)由承運人接受或者裝船,以及保證據(jù)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承運人應當將貨物交給憑正本提單請求提貨的人。源誠公司簽發(fā)提單后,應按照提單的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將貨物交給相應的提單持有人,并回其簽發(fā)的正本提單。源誠公司關于其將貨物交給了記明貨人,無需回正本提單的主張,不符合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法院不予支持。
源誠公司在未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憑借貨人的保函將貨物放走,造成了恒興公司至今未回貨款。源誠公司應賠償恒興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即賠償貨物裝船時貨物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由于恒興公司未向源誠公司主張貨物的保險費和運費,法院對此不予評判。
恒興公司關于要求源誠公司賠償其出口退稅款和財政補貼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七十一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一、源誠公司支付恒興公司貨款453056.07元及自2000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駁回恒興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共計12607元,由恒興公司承擔669元,源誠公司承擔11938元。一審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恒興公司已預付,源誠公司將應承擔的11938元,連同上述款項逕付恒興公司。
至于被上訴人恒興公司的損失是否其自身過錯造成的問題,爭議的核心就是銀行退單與恒興公司的損失是否有關系。恒興公司主張的是源誠公司無正本提單交貨給其造成損失,事實上正是源誠公司的行為導致了恒興公司在尚未回貨款的情況下喪失了貨物;而銀行退單時如果源誠公司不交付貨物,恒興公司仍持有提單、可以控制提單項下的貨物,并無損失,因此,銀行退單和恒興公司的損失沒有因果關系。
關于依照國際慣例是否允許記名提單項下的承運人無正本提單放貨問題,上訴人源誠公司其實忽略了一個前提,即,本案應否適用國際公約。關于本案爭議的問題中國法律已有明確規(guī)定,因此,探討國際慣例是否允許記名提單項下的承運人無正本提單放貨已無必要。
根據(jù)提供的信息,棲霞市恒興物業(yè)有限公司與源誠(青島)國際貨運有限公司達成協(xié)議,由源誠公司承運貨物。然而,在貨物抵達目的地后,源誠公司未歸還正本提單給恒興公司。因此,恒興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源誠公司承擔因此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源誠公司與恒興公司之間存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并判決源誠公司向恒興公司支付貨款和利息,以及承擔部分訴訟費用。
根據(jù)一審判決,源誠公司需要支付給恒興公司貨款453056.07元及利息,這是根據(jù)在2000年12月18日開始計算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得出的。此外,恒興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未被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二審法院可能對一審判決進行審查和修改。如果您對此案件有進一步的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法律幫助,請向當?shù)氐姆蓪I(yè)人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