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關(guān)《進出口稅則》中,有較多涉及“零售包裝”與“非零售包裝”之間存在較大的稅差。所以在實際通關(guān)過程中,判斷所申報的商品是否屬于零售包裝的商品范疇非常重要。
如何界定“零售包裝”?
在海關(guān)的《進出口稅則》中,所稱的“零售包裝”即國際貿(mào)易中的“銷售包裝”。在商品歸類中,對于“零售包裝”沒有相關(guān)定義,也沒有統(tǒng)一的判斷標準。而在《進出口稅則》中,有些商品的“零售包裝”是用定品使用定量的標準來作界定,有些既沒定般慣例標準。
什么是定 />
《稅則注釋》中第三十三章總注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除適合作上述用途外還適合作其他用途的制劑(例如,清漆)及為混合產(chǎn)品(例如,未加香料的滑石粉、漂白土、丙酮、明礬),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仍應歸入上述品目:
零售包裝貼有標簽、說明或其他標志,表明用作芳香料制品、化妝盥洗品或室內(nèi)除臭劑。包裝形式足以表明專供這些用途的(例如,配有涂指甲用小刷子的小瓶裝指甲油)。”
上述零售包裝使用“貼有標簽、說明或其他標志等”或“配有涂指甲用小刷子的小瓶裝指甲油”來做判斷。
《稅則注釋》中品目3212條文注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爸瞥闪闶坌螤罴傲闶郯b的染料或其他著色料。”這些是非成膜產(chǎn)品,通常由著色料和其他物質(zhì)(例如,惰滲透)混合組成,有時還加有媒染劑。
只有具備下列條件,它們才可歸入本品目:零售包裝的染料(例如,袋裝粉、瓶裝液);明顯為零售形狀的(例如,球、片及類似形狀)。
歸入本品目的的染料主要是供家庭用的,并通常作為“家庭染料”(例如,染衣服、染鞋、染家具用的染料)銷售。本品目也包括實驗室用的特種染料,例如,對顯微制劑染色的染料。
上述零售包裝用“袋裝粉、瓶裝液”或“球、片及類似形狀”來作判斷。
定字說明和描述,將貨物是否屬于“零售包裝”的范疇定義清楚,屬于規(guī)定的范疇內(nèi)就屬于“零售包裝”,反之則不屬于。
希望以上內(nèi)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或疑問,請隨時向我提出。